投资移民签证(EB5签证)


        EB5签证使投资人通过在美国投资获取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

投资金额及创造就业要求


  • 最少100万美元,如投资到乡村及城市高失业区可降到50万美元。
  • 所投资金创造的就业在两年时间内至少维持在10个全职职位。


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以自己建立企业,或投资于现有企业,也可以投资于一个区域中心(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的经济实体)。


投资资金要求


  • 资金形式。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债权等。
  • 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 所投资金要承担风险。资金必须用于创造就业及盈利行为,并在两年期间创造、维持10个全职岗位。
  • 条件绿卡批准前可将资金存放在由第三方(如银行)管理的托管帐户。若临时绿卡不被批准,所投资资金可原数退回。临时绿卡批准后,资金即可用于所投资项目。


条件绿卡及条件去除


       投资人进入美国时首先拿到的是两年期条件绿卡,进入美国两年后如果达到了维持创造10个全职就业要求,就可以申请无条件绿卡。


EB5 投资人家属


        EB5 投资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获得永久居留权。










服务领域

       条约国投资人签证(E2签证

       E2非移民类别签证允许一个             (该国家或地区与美国签有贸易和航行条约,如加拿大、英国、台湾等)的投资者在美国进行一定规模投资时进入美国。这些投资人或机构的雇员可获得这个类别的签证。

在美国申请转为E2 签证类别

       如果条约国投资人已经合法持非移民签证居住美国,他或她可以申请在美国转成E2 类别。如果合格的雇员已经合法持非移民签证居住美国,则由雇主为其申请转换成E2类别。

居住在美国以外的投资人如何取得 E2 签证

       居住在美国以外的投资人不能直接申请转换身份,而应在美国所在国(地区)的领事机构申请签证。

条约投资人的一般要求

要符合E2签证类别,条约投资人必须:

  • 是美国商务和航行条约国的公民
  • 已经或正在投资相当数量的资金于美国的诚意企业。
  • 进入美国的目的只是发展和管理所投资企业。达到这个要求要至少拥有所投资企业50%的股份,或者通过管理职位或其他方式控制经营。


投资是指条约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包括现金和/或其他资产。这些资金要用于追求利润并承担风险。如果投资失败,所投资金必须承受部分或全部损失。条约投资人必须证明所投入资金不是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行为获取。

相当数量的资金是指:

  • 投资占购买已经经营的企业或者建立一个新企业总成本的相当比例
  • 投入资金足以保证企业成功经营
  • 投资的数量要足以支持条约投资人成功发展和经营公司。如果企业整体投入低,则投资比例要求要更高才能达到相当数量的要求。


 ​​诚意企业是指一个通过提供服务或货物寻求利润的真实的、积极运营的企业。企业必须符合在当地开展经营的法律。


临界企业


        所投资的企业不能是临界企业。临界企业是指企业在目前和将来都没有能力获取比仅够支持投资人和他或她的家庭基本生活更多的收入。根据具体情况,如果一个企业目前不能获取这样的收入也可能不被认为是临界企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应该在获得E2 签证后的5年内有能力达到这样的收入。

条约投资人雇员E2签证的要求

要符合E2 签证要求,条约投资人雇员必须:

  • 和外国投资者(必须是条约国公民)相同的国籍
  • 符合相关法律“雇员”的定义
  • 要从事主管或监管工作职责,或者如果职位更低,要有特别的资格。


        如果主要外国雇主不是个人,就必须是一个企业或组织,并至少其50% 的股份由在美国的条约国公民拥有。所有这些人必须保持非移民条约投资人身份。如果所有人不在美国,这些人在进入美国时一定要作为非移民条约投资人进入。

主管或监管职责是指该员工对该组织全面经营,或对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有决定性的控制和责任。

特别资格是指该员工所拥有的技能使其对企业的经营有核心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有几种资格或情况能够达到这种要求。这些包括,但不限于:

  • 技能在雇员工作领域的重要性
  • 其他人是否拥有此雇员的技能
  • 与这种特殊资格所相应的工资
  • 这些技能和资格在美国是否有


       对外国语言和文化的了解本身并不能符合这种要求。在有些情况下,一种技能在某个时间点可能至关重要,但也可能变得很普通,所以在随后的时间里不再合格。

 居留时间

       符合资格的条约投资人和雇员首次将会被允许停留最多两年。随后,可以申请每次延长两年。对申请延期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所有E2 签证持有人,都必须愿意在身份到期或终止时离开美国。

       到国外旅行的E2签证持有者一般在回到美国时会自动获得两年居留期。

有关E2身份的条款和条件

       条约投资人或雇员只能从事在获得签证时批准的工作。但是,作为E2雇员也可以为条约组织的母公司或其一个附属公司工作,只要:

  • 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成立
  • 在附属公司的工作要求主管、监管,或核心技能
  • 雇佣的条款和条件没有变化


 E-2条约投资人和雇员的家属

       条约投资人和雇员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行。他们的国籍不需要和条约投资人或雇员相同。这些家庭成员可以申请 E-2 家属签证,如果批准,一般会给予和投资人或雇员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配偶可以申请在美国工作,如果批准,对在哪里工作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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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签证(L1A签证)

       L1A签证使美国雇主能够将其在外国相关机构的高管和经理到美国工作。在美国尚未有相关机构的外国公司也可以通过这种签证派出高管或经理到美国建立一个这样的机构。

对雇主和雇员的要求

       要符合L1A签证类别要求,雇主必须:

       与外国公司有符合要求的关系(母公司、分支机构、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等,统成为“合格组织”); 并且目前正在,或将要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而且L1A签证受益人在美国期间在至少一个其他国家直接或通过合格组织从事商业活动。虽然商业活动必须可行,但不一定是国际贸易。

        从事商业活动是指合格组织经常地、系统地、连续地提供商品及/或服务,但是如果合格组织只是在美国或外国设立代理机构或办公室则不算从事商业活动。

要符合L1A 签证要求,申请L1A签证的雇员必须:

  • 在签证批准前的三年里至少在外国的一个合格组织作为高管或经理连续工作一年;而且
  • 准备在美国为同一个雇主或其一个合格组织的高管或经理职位工作。


高管职位一般是指该职位的雇员有权力在不需要很多监督的情况下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做决策。

经理职位一般指该职位的员工有权力监管和控制专业员工的工作及管理该组织,或者一个部门、附属机构、职能、或者组成部分。也可以指该职位的员工管理该组织的高层次的核心功能,而不直接监管其他人。

新机构

        如果雇主寻求派遣一个员工作为高管或经理来美国建立新机构,那么雇主同时必须证明:

  • 雇主已经有足够的场所供新机构使用;
  • 该员工在申请L1A 签证前的三年里至少为该雇主在高管或经理职位连续工作一年;而且
  • 在申请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建的美国机构需要一个高管或经理职位。


居留时间

        来美成立新机构的合格雇员首次签证最多一年。其他合格雇员首次签证最长可达三年。所有L1A签证的雇员的居留时间每次可最多延长二年,但总居留时间最多不超过7年。

L1A雇员的家属

        L1A签证雇员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随行。这些家庭成员可以申请L2 签证,如果签证获批,一般会获得和雇员一样长的居留期。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资格,对配偶的工作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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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肯特律师事务所

 

​​​​​​​​​​企业收购(Business Acquisition)


​        在美国投资做生意,既可以自己新建立一个企业,也可以买一家现有的企业。两者各有利弊。但是总的来说,从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比率的角度看,购买现有企业更有利。

        自己成立企业可能有很好的回报,但风险也很大。根据统计,百分之四十的新成立企业会在第一年内失败,而五年内失败的比率则达百分之八十。这是因为投资人的计划还没有在现实中检验,不一定切合实际。即使拥有客户,也要处理诸如产品定价、员工招聘、满足政府监管要求等问题。特别是对于外国投资人来讲,处理这些问题更不容易。而如果是购买现有企业,这些问题都已经解决了。因此可以在收获可观利润的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具体来说,相对成立新企业,购买现有企业具有以下优势:

  • 经营理念已经经过检验。这可以通过企业以往的经营记录了解。


  • 拥有现成的客户群


  • 接手后即有现金流


  • 有客户已经熟悉的经营场所


  •  不仅有熟悉业务的员工,卖方一般会同意留下一段时间培训新业主


       
对准备通过投资获取美国工作签证和移民签证的外国人来说,购买现有企业的最大优势是投资人可以将投资款先放在托管账户中,等签证批准后再将款项划给卖方;而如果自己成立企业则需要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后才能申请签证,一旦签证被拒,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